(2015)三民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侯向阳与汪小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向阳,汪小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782号原告侯向阳。委托代理人赵艳,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汪小刚。原告侯向阳诉被告汪小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玉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向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小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6日23时20分许,被告与原告在三原县渠岸乡滨港小区门外“美味”葫芦头食堂内因口角发生纠纷后,被告用啤酒瓶将原告头部打伤。后原告先后在三原县医院、武警陕西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视神经病变,原告为医治共花费2万余元,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进行分文赔偿。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23325.4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1、三公(渠)行罚决字(2015)735号三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告将原告打伤的事实。2、住院病案四份:三原县医院2015年2月7日住院病案、2015年2月26日-3月13日住院病案、武警武警陕西省总队医院2015年2月10日-2月12日住院病案、2015年2月12日-2月18日住院病案各一本,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后受伤情况及治疗情况。3、医药费票据17张,共花费10445.44元,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所花费的治疗费用。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经庭审,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3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23时20分许,被告汪小刚与原告侯向阳在三原县渠岸乡滨港小区门外“美味”葫芦头食堂内因口角发生纠纷后,被告用啤酒瓶将原告头部打伤。三原县公安局2015年5月26日对被告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被打伤后,于2014年2月7日在三原县医院住院一天,被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2、左顶部头皮裂伤、3、左顶部头皮血肿。2015年2月9日至2月12日,原告在武警陕西省总队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3天,被诊断为:1、脑外伤后神经官能症性反应、2、头皮裂伤、3、黄斑玻璃样疣。同年2015年2月12日转入该院眼耳鼻喉科住院治疗6天,被诊断为中心性浆液性脉络膜视网膜病变。2015年2月26日至3月13日,原告又在三原县医院眼科住院治疗16天,被诊断为左眼中心性浆液性脉络膜视网膜病变。共计住院26天。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被告打伤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应赔偿原告因被其打伤所造成的损失。经审查,本院确定原告因被被告打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有三原县医院、武警陕西省总队医院门诊及住院票据共17张证实,该项费用应认定为10445.44元。2、误工费,结合原告伤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认定原告误工天数为90天,参照当地务工人员实际收入计算,酌定为每天100元,该项费用认定为9000元。3、护理费,原告住院治疗26天,按每天80元计算,该项费用认定为208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26天,每天30元,认定为780元。5、交通费,原告主张5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鉴于原告就医往来于西安和三原之间,必然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为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第5.1.10.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小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侯向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605.44元。二、驳回原告侯向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汪小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玉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