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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6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叶昌霞与杨熙碧、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昌霞,杨熙碧,胡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266号原告叶昌霞,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杨敏,重庆将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熙碧,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胡龙,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昌霞与被告杨熙碧、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陶 艾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