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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耿兴红、肖爱梅与被告陈富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兴红,肖爱梅,陈富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762号原告耿兴红,男,195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原告肖爱梅,女,1955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耿兴红之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贾枫、勾兰花,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富东,男,1988年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进宝,项城市千佛阁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兴红、肖爱梅与被告陈富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兴红、肖爱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耿兴红、肖爱梅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兴红、肖爱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耿兴红、肖爱梅负担。审判员  凡宇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薛会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