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卢献庭与金永满、陈菊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献庭,金永满,陈菊琴,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334号原告:卢献庭。被告:金永满。被告:陈菊琴。被告: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永满,执行董事。原告卢献庭与被告金永满、陈菊琴、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跃飞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献庭诉称:第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金永满以开发房地产为由于2007年期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1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息2%计算,由被告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09年4月1日,被告结清了以前的全部利息并重新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利息按月息1%计算,按季支付,于2011年12月30日前归还,由被告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金永满、陈菊琴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截至2015年5月30日的利息为105000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献庭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