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含英与黎泰成、许素英民间借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含英,黎泰成,许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2914号原告杨含英,女,1965��8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海东,江西海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黎泰成,男,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许素英,女,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含英诉被告黎泰成、许素英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含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泰成、许素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含英撤回对被告黎泰成、许素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670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含英承担。审判员 王婧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