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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马某某,男,1975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勉某某,女,1975年10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瑜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