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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龙、焦志林、路文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隆县XX社,焦XX,路X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106号申请人兴隆县XX社。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组织机构代码1XX。法定代表人孟XX,理事长。被申请人焦XX,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被申请人路XX,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被申请人XX,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申请人兴隆县XX社与被申请人焦XX、路XX、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焦XX、路XX、张X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强审 判 员  赵一代理审判员  薛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