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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赵小龙,李华江等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小龙,李华江,陈正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保字第00111号申请人赵小龙,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担保人赵呈曦,男,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申请人李华江,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申请人陈正武,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申请人赵小龙因与被申请人李华江、陈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华江所有的渝X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担保人赵呈曦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原铜梁县巴川镇)X路158号的房屋(产权证X字第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华江所有的渝X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赵呈曦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原铜梁县巴川镇)X路X号的房屋(产权证X字第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谢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