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60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友,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蒋雪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