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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行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丹阳市皇塘法律服务所与丹阳市皇塘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皇塘法律服务所,丹阳市皇塘镇人民政府,丹阳市皇塘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丹行初字第00122号原告丹阳市皇塘法律服务所。地址:丹阳市皇塘镇常溧西路162号一层西二间。法定代表人龚一平,主任。被告丹阳市皇塘镇人民政府。地址:丹阳市皇塘镇常溧西路。法定代表人蒋敏,镇长。第三人丹阳市皇塘镇卫生院。地址:丹阳市皇塘镇常溧东路。法定代表人林国平,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皇塘法律服务所诉被告丹阳市皇塘镇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丹阳市皇塘法律服务所以本案所诉丹皇字第220055号房屋所有权证已不存在、本案诉讼已无意义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皇塘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阳市皇塘法律服务所负担。审 判 长  徐云方人民陪审员  郦国富人民陪审员  陈苏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花 红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