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奈法执字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玉银与东明镇塔布朗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银,东明镇塔布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436号申请执行人陈玉银,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东明镇塔布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国江,职务:村长。本院在执行陈玉银诉东明镇塔布朗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东明镇塔布朗村民委员会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奈民初字第3183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邓云平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陶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