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筠连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罗兴凤与饶勇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凤,饶勇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罗兴凤,女,196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彭伟(系罗兴凤之子),男,1990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特别授权。被告饶勇刚,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兴凤与被告饶勇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兴凤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饶勇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兴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兴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已减半),由原告罗兴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蒲婉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