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罗兴凤与饶勇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凤,饶勇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罗兴凤,女,196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彭伟(系罗兴凤之子),男,1990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特别授权。被告饶勇刚,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兴凤与被告饶勇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兴凤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饶勇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兴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兴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已减半),由原告罗兴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蒲婉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