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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谢庆华与孟祥辉、尹步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庆华,孟祥辉,尹步喜,李修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482号原告:谢庆华,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被告:孟祥辉,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尹步喜,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被告:李修刚,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庆华与被告孟祥辉、尹步喜、李修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庆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原告谢庆华负担。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付广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