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谢庆华与孟祥辉、尹步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庆华,孟祥辉,尹步喜,李修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482号原告:谢庆华,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被告:孟祥辉,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尹步喜,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被告:李修刚,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庆华与被告孟祥辉、尹步喜、李修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庆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原告谢庆华负担。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付广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