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一字第5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齐双利与秦小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双利,秦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一字第548-1号申请执行人齐双利。被执行人秦小亮。齐双利申请秦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2015)滦民初第017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秦小亮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上述款项于2015年7月5日前归还20000元,余款20000元自2015年8月起每月还2000元至2016年5月底前还清,每月的15日前还当月的2000元。最后还款期限2016年5月未到,申请执行人齐双利申请执行4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齐双利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浦连仓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