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祖生、叶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祖生,叶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532915-6),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邓祖生,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叶辉华,男,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陈桥水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代) 周荣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