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佳与佛山市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佛山市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36号原告:刘佳,女,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佛山市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法定代表人:黄河。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 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蓝斯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