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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芬与被申请执行人关欣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芮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关某,男,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3月30日以(2015)芮陌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容:准许原告关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双方所生男孩关某甲随原告关某生活,女孩关某乙随被告杨某生活;三原告关某给予被告杨某经济帮助人民币2万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判决生效后,由于原告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关某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存款记录。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日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剩余款项从2015年10月16号开始每半年付给杨某7500元,依次至款还清。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芮陌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慧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