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691号原告:阮某某,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卜世楼,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智强,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蔡某某,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阮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功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卜世楼、张智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阮某某诉称:阮某某与蔡某某于2000年4月1日在原庐江县砖桥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蔡某某性格暴躁,经常殴打阮某某。2014年10月,蔡某某又殴打阮某某,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要求:1、与蔡某某离婚;2、婚生子女由阮某某抚养,蔡某某每月负担抚养费1600元。蔡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阮某某与蔡某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4月1日在原庐江县砖桥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1月22日,阮某某与蔡某某生育长女蔡某甲;2005年5月13日,再生育次子蔡海波,现均随阮某某一起生活。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现阮某某虽坚持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阮某某的当庭陈述;2、阮某某、蔡某某及婚生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各1份,证明其身份情况;3、育龄妇女卡片及庐江县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各1份,证实阮某某与蔡某某依法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的事实。以上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业经庭审核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阮某某与蔡某某相识后依法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双方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现阮某某虽坚持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加强必要的交流与沟通,互让互谅,阮某某与蔡某某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本院衡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阮某某要求与蔡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阮某某要求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婷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