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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田先广与濮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0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田先广,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董化亭,濮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蒲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邢娅斐,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张庆立,该局民警。一审第三人田宗太,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赵广森,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先广因濮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5年9月8日,濮阳县公安局自行撤销了濮县公(鲁)行罚决字(2014)0468号行政处罚决定,同日,田先广向本院提交撤回对濮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的上诉和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濮阳县公安局自行撤销了濮县公(鲁)行罚决字(2014)0468号行政处罚决定,田先广自愿申请撤回对濮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的二审上诉和一审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一审判决应一并撤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田先广撤回对濮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的上诉和起诉;二、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濮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三、二审案件受理费各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上诉人濮阳县公安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欣欣审判员  葛传立审判员  贾向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