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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罗某与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罗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167,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麦某,男,身份证号码×××0834,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8月21日以双方自愿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