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杨彦军、杨彦学、张永红与张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31号申请人杨某某。申请人杨某某。申请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做出(2015)清执字第31号的裁定,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E99**”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