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杨彦军、杨彦学、张永红与张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31号申请人杨某某。申请人杨某某。申请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做出(2015)清执字第31号的裁定,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E99**”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