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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执字第0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安徽实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堤维西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实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堤维西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袁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亳执字第0013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方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盈,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旭,该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实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袁万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堤维西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陈玉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万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实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堤维西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袁万忠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亳诉保字第0004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9月10日查封安徽实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地34160120130039的所建房屋。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申请对该房屋进行续行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安徽实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地34160120130039的所建房屋。被执行人安徽实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安徽实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安徽实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冬云审 判 员  赵瑞强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施柏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