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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二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营口银和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国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银和运输有限公司,刘国辉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二初字第2646号原告营口银和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才林,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矫玉秋,系盖州承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国辉,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营口银和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被告只是交清了2012年前的管理费和税费,从2013年起至今共拖欠管理费和应缴税费合计659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交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税费及管理费6596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刘国辉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待原告查找到被告刘国辉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营口银和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9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冰礁审 判 员  王 茹人民陪审员  黄惠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