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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48号被告人黄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因本案于2015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艺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7日9时30分,被告人黄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曲江区白土镇河边村委会往三队方向行驶至与X314线交叉路口时,与由唐某田驾驶的粤FTX8**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黄劲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黄劲血样中乙醇浓度为297.53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黄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复印件、抓获经过、被盗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疾病诊断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唐某田、向某莲的证言,被告人黄劲的供述与辩解,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北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325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粤法正司鉴所(2015)痕鉴字第462、463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意见书,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八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斯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明艳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