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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进宪与新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宪,新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凤行初字第15号原告李进宪。委托代理人朱艳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立鹏,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新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新乡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尚习伟,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娟,该委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段纪磊,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李进宪诉被告新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经协商被告新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将原告李进宪要求公开的信息,公开给原告李进宪。为此,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新生审判员  牛传华审判员  李树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熊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