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刑执字第6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薛纪杨犯信用卡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纪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6130号罪犯薛纪杨,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温鹿刑初字第6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纪杨犯信用卡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三才、代理检察员何影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指派警官胡亮亮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薛纪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薛纪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庭审中,罪犯薛纪杨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薛纪杨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薛纪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请本院依法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薛纪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纪杨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及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纪杨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根土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