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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成英与被执行人榆社县北寨乡温泉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英,榆社县北寨乡温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张成英,女,汉族,榆社县人。被执行人榆社县北寨乡温泉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址:榆社县北寨乡温泉村。法定代表人成永兵,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英与被执行人榆社县北寨乡温泉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榆社县北寨乡温泉村村民委员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榆社县北寨乡温泉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榆社县北寨乡温泉村村民委员会在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寨信用社名下的账户存款5009.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鸿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