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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叶常青与李涛、赵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常青,李涛,赵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99-3号原告叶常青,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6119。委托代理人邝毅翔,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56。被告赵珊,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546。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常青诉被告李涛、赵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常青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常青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常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诉讼保全费590元,由原告叶常青负担。审判员  罗魏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谢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