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叶常青与李涛、赵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常青,李涛,赵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99-3号原告叶常青,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6119。委托代理人邝毅翔,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56。被告赵珊,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546。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常青诉被告李涛、赵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常青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常青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常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诉讼保全费590元,由原告叶常青负担。审判员 罗魏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谢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