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文胜与赵吉成、吴忠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胜,赵吉成,吴忠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胜。被执行人赵吉成。被执行人吴忠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胜与被执行人赵吉成、吴忠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8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68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清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蔡长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