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唐祎与吴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祎,吴思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163号原告(反诉被告)唐祎,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反诉原告)吴思敏,女,199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唐祎诉被告(反诉原告)吴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唐祎及被告(反诉原告)吴思敏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唐祎、被告(反诉原告)吴思敏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祎(反诉被告)及被告吴思敏(反诉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唐祎负担;反诉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吴思敏负担。审判员 蔡龙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唐 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