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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中执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沈阳宝鼎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阳宝鼎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辽中执字第1308号申请执行人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政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信用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沈阳宝鼎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腰荒地村。法定代表人书保绩,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沈阳宝鼎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四查”(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沈阳宝鼎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初6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次程序终结;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马兴民执行员  王殿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