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29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唐爱菊与黄珏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932-1号原告唐爱菊。被告黄珏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爱菊诉被告黄珏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唐爱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黄珏莅名下价值人民币408837.26元的财产,原告唐爱菊与其丈夫即担保人张小兵自愿以共同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6号塞纳维拉花园E10号楼1单元701号房屋为其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爱菊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唐爱菊与其丈夫即担保人张小兵共同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6号塞纳维拉花园E10号楼1单元701号房屋。2、查封被告黄珏莅名下价值人民币408837.2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麦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