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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黎霞与杭州首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黎霞,杭州首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李黎霞。委托代理人:朱勤,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首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元金沙城1-3-802。法定代表人:骆祥伟。原告李黎霞诉被告杭州首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申宁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骆祥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黎霞起诉称:2014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高级信用管理师考试培训事宜,具体为被告负责原告资格申报、培训等一切事宜,被告保证原告在2014年8月30日通过考试,如未合格必须在9月21日再次安排考试并通过,且在2014年12月1日拿到有效的高级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否则被告必须无条件按照原告要求退还全部费用。原告依约支付了培训费用12000元,但被告未能按协议兑现保证,故原告最终也未能在2014年12月1日拿到有效的高级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委托律师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退还全部费用,但被告至今仍未退还。原告现起诉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退回原告全部费用12000元,并承担从2014年12月2日起至费用全部退还之日止按同期同档次银行年贷款利率5.6%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杭州首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确实没有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来没有安排补考是因为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没有安排考试。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高级信用管理师培训,并向被告支付报名培训费12000元。2014年8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负责资格申报、培训等一切事宜,原告支付费用12000元,其中包括证书的申报注册费、培训考试费、证书费、教材资料费、专家评审费等,该费用已于2014年3月份付清;被告保证原告在2014年8月30日通过高级信用管理师的考试,如8月30日考试未合格,那么被告必须在9月21号再次安排高级信用管理师的考试并且原告通过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考试,且在2014年12月1日前拿到有效的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证书,否则被告必须无条件按照原告要求退还所有已支付的全部费用12000元。2014年8月30日,原告参加了高级信用管理师的考试但未通过,之后被告并未于2014年9月21日再次安排考试。2015年5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退还全部培训费用,被告于同年5月26日收到该函,但未退还培训费用。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协议书、付款凭证、律师函、快递单等证据所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于2014年9月21日再次安排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考试,原告至2014年12月1日止也未取得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证书,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支付的12000元培训费用,现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退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培训费用并按年利率5.6%支付利息损失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损失应从被告收到原告要求退款函件之日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首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黎霞培训费12000元;二、被告杭州首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黎霞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26日起以12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共计220元,由被告杭州首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李黎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首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杭州经开支行;户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73×××4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俞培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