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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河民初字第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可馨与高平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馨,高平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泰兴市人民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河民初字第0374号原告李可馨。法定代理人李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符宏庆,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平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段保剑,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西路57号。负责人钱俊,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刚,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泰兴市长征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江,院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鑫,医院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良,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可馨与被告高平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泰兴市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可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判员  杨鑫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