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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089号原告:李某。被告: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燕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戴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