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6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如义,朱传水,题贵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张如义,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高唐县姜店乡三杨村。被执行人:朱传水,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牛角店镇谢庄村17号。被执行人:题贵玉,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牛角店镇谢庄村17号。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如义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欠款33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3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 刘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