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厦门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春治与厦门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春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厦门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春治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14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35号6楼。委托代理人:林嘉荣、黄艳娜,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春治,女,192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再审申请人厦门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钟春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终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厦门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对二审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为避免讼累为由,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厦门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池 力代理审判员 李勇华代理审判员 韩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廖炳荣王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