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光先与高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朱光先,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高波,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朱光先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光先工时费及诉讼费14338元。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波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执字第139号执行令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光先工时费及诉讼费14338元的义务,并已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朱光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和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习在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