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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7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正民与黄胜战、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738-2号申请执行人张正民,男,汉族,1954年生。被执行人黄胜战,男,汉族,1963年生。被执行人赵兵,男,汉族,1980年生。张正民与黄胜战、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赵兵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偿还张正民借款4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3月3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董胜战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58元,由赵兵承担。本案执行费11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73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