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孝华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孝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497号罪犯李孝华,男,生于1977年01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铜梁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09)朝天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孝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广���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03月、2013年08月裁定对其共计减刑二年(刑满日期:2019年06月1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较好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5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31分。缴纳罚金85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孝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孝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8年0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陈兴旺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