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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2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合肥市瑶海区浩然塔吊租赁经营部与安徽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54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瑶海区浩然塔吊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营者:司胜霞,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尤武庆,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许运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曼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