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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恢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济宁津江融信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济宁津江融信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济宁东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济宁裕通经贸有限公司,陈某甲,岳某,闫某,王某,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恢字第228号被执行人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济宁津江融信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东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裕通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岳某。被执行人闫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段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1)济中区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召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