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809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安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