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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809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安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