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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小强与蔡昌福、陈德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小强,蔡昌福,陈德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6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小强。委托代理人:赵世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昌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吨。上诉人徐小强为与被上诉人蔡昌福、陈德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小强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小强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小强撤回上诉。案件二审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上诉人徐小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翁若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