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何鸿仁与李兆瑞、党鸿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会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何鸿仁,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兆瑞,男,汉族,中学教师。被执行人党鸿斌,男,汉族,小学教师。申请执行人何鸿仁与被执行人李兆瑞、党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会民一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鸿仁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兆瑞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何鸿仁执行款4188.32元,承担执行费590元,被执行人党鸿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兆瑞、党鸿斌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兆瑞在中国农业银行会宁县支行的存款,因被执行人李兆瑞会宁县太平店镇教育管理中心教师,每月领取工资3111.5元(未算每月所扣绩效工资570元、每月医疗保险61.3元、每季度住房公积金654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将被执行人李兆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的存款账号6228481220749566611及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直至冻结42471.32元为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4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学思审判员 张辉平审判员 胡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永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