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090号原告:杨某,男,汉族。被告:丁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杨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贾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