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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090号原告:杨某,男,汉族。被告:丁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杨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贾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