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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黄某甲。被告张某甲。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焦林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缺乏有效沟通,且被告动辄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各自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某甲辩称:双方是存在夫妻矛盾的,主要是原告在外与异性关系暧昧,考虑到离婚���小孩的成长不利,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2年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黄某甲与前夫生育有一女黄某乙,现与原、被告一起生活。婚后一段时间内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经济上的原因及相互猜疑对方在外与异性关系暧昧导致夫妻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因经济原因及其他生活琐事导致夫妻矛盾是事实。但对照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能珍惜以往夫妻感情,相互信任、相互忠诚,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切实改善夫妻关系。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当庭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号:10×××99,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顾逸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