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郑乾元与林秀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862号原告郑乾元,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陈金杰,福建鼎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秀万,女,成年,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乾元与被告林秀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乾元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乾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乾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乾元负担。代理审判员曾琼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吴泉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