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商终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犇与江苏工冠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泰格化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犇,江苏工冠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泰格化工有限公司,许红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商终字第4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工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孝都鑫都街**号。法定代表人朱桂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吉,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佳晶,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泰格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经九路东侧纬八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郭敖荣,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红美。委托代理人刘吉,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佳晶,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犇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工冠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泰格化工有限公司、许红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2015)戚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9月7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陈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4969元,按规定减半收取7484.5元,由上诉人陈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义代理审判员 熊 艳代理审判员 邹玉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