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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古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兰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兰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古民初字第68号原告:王某某,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兰某某,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兰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云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苏保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