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古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兰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兰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古民初字第68号原告:王某某,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兰某某,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兰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云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苏保娟 关注公众号“”